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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大學運動管理學系

系學會組織章程

真理大學運動管理學系學會組織章程

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修訂通過

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修訂通過

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修訂通過

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訂通過

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訂通過

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訂通過

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修訂通過

第一章  總綱

第一條  組織名稱

本會名稱為私立真理大學運動管理學系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  本會之宗旨:

  • 加強校內教職員工生之運動休閒推廣服務。
  • 提供校外公司行號運動休閒推廣之服務。
  • 持續與運動產業界建立合作關係。
  • 以團結系內,走出校外,建立運管學會優良傳統。
  • 擴展人際關係,敦睦同學情感,發揚互助精神。

第三條  會址

本會會址設立於私立真理大學(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)運動管理學系之系辦公室。

第四條  會徽

本會會徽為下圖所示:

AUSMSA

第二章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
第一節  會員資格

第五條 凡身為真理大學運動管理學系之學生者,皆為真理大學運動管理學系系學會之會員。

第六條 本會之會員應出席本會所辦理之各項活動,以促進會員之團結性與榮譽心。

第二節  會員權利

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:

  • 優先參與本會之所有活動並享有優待之權利。
  • 擁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  • 擁有發言權、被班級賦予表決權和提案權。
  • 其他未載明之公共應享之權力。

第三節  會員義務

本會會員應盡以下義務:

  • 宣揚本會宗旨、維護本會聲譽。
  • 遵守本會章程與通過之決議案。
  • 擔任本會所任命之職務與工作。
  • 本會之會員由本系學生所組成,全體會員皆須繳交會費,四年共繳交新台幣肆千伍佰元整。
  • 其他未載明之公共應盡之義務。

第四節  會費

第八條  本會會員之基本義務,大一新生請於開學後兩週內一次繳清四年份系費,共新台幣肆千伍佰元整。

大一

1300元

大二

1300元

大三

1300 元

大四

600元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第九條  對本會之資金去向有所質疑者,皆可親自至本會總務長處查詢相關資金去向及證明文件。

第十條  若因家庭經濟狀況不允許,有特殊因素〈如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〉,請於開學後一週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〈如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〉至運管系系學會總務組長,則可以每學年照會費分配方式分期付款繳交完畢。

第十一條  如未繳清系費者,若於四年內要參加系學會所辦理之任何一項系內活動,則每人須繳交每場活動參加費用並於活動當天繳清即可進場, 其費用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活動費用規劃

第十二條  轉學生、插班生亦於開學後期中考前繳清完畢,並依照年級繳清所需之系費,其費用如下:

大一下插班、轉學生

3850 元(650+1300*2+600)

 大二上插班、轉學生

3200 元(1300*2+600)

大二下插班、轉學生

2550 元(650+1500+600)

大三上插班、轉學生

1900 元(1500+600)

大三下插班、轉學生

1250 元(750+600)

大四上插班、轉學生

600 元

大四下插班、轉學生

300 元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第五節  退費方式

第十三條  若系費已繳清但因某些因素需辦理休、退學者,若學期未超過三分之一則可將休、退學之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,於一週內交至系學會總務長處並辦理相關退費,若學期已超過三分之一者,則僅可退所餘學年之費用。

第十四條  轉出學生一律於開學後兩週內,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繳交至系學會總務長,並辦理相關退費手續,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,逾時不後則視為棄權。

第三章  組織

第一節  指導單位

第十五條  本會之一切活動,均受真理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及系主任之輔導。

第二節  系學會幹部

第十六條  會長與副會長

本會置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皆由本會之全體會員選舉產生,每組候選人為(1 正 1 副),共 2 人搭當,得參選之。會長對內總會務與負責行政之協調,推動學會活動,對外代表本會,並為會員大會之召集人,並向會員大會提出會務報告及接受會員大會會務質詢之義務。副會長負責輔助幫助會長執行其權責。第二副會長負責輔助系內實習之權責。

第十七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如下:

  • 為本系之在學學生,且就讀一年以上者。
  • 待人誠懇、工作認真負責、具領導能力者。
  • 學會每年改選一次。
  • 會長必須於任期末辦理新舊幹部交接儀式。
  • 會長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,無法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為行使之權利。

第十八條 副會長候選人資格產生如下:

  • 為本系之在學學生且就讀一年以上者
  • 待人誠懇、工作認真負責、具溝通協調能力者。
  • 協助會長辦理各項會務。

第十九條  各組幹部

本會於正副會長下設:執行秘書組、活動組、行政組、總務組、美宣組、公關組、器材組。

第二十條  執行秘書設組長一人,副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,組長為該部負責人, 職責如下:

  • 會長、副會長參與相關會議並紀錄之。
  • 確實提醒會長、副會長之活動行程動向,辦理公假事宜。
  • 紀錄會長、副會長的活動行程,並切確掌握其動向。
  • 負責開會的場地及時間。
  • 會長、副會長不克參與時,代理監督各小組事務。
  • 製作會議記錄之電子檔。

第二十一條  活動組設組長一人,副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,組長為該部負責人, 職責如下:

  • 綜理本會各項團康活動之設計,策劃,推動與執行等事宜。
  • 培養訓練活動人才。

第二十二條  活動組副組長職責為協助組長完成各項活動。

第二十三條  活動組組員之職責如下:

  • 協助組長及副組長執行本會各項活動事宜。
  • 組長及副組長臨時交代事項。

第二十四條  行政組設組長一人,副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,組長為該部負責人, 職責如下:

  • 會長、副會長之指示協助處理本學會會議。
  • 協助活動之總召、策劃、監督、審核。

第二十五條 行政組副組長之職責為協助完成行政組組長完成各項學會會務。

第二十六條 行政組組員之職責如下:

  • 協助組長及副組長執行本會各項活動事宜。
  • 組長及副組長臨時交代事項。

第二十七條 總務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,組長之職責為下:

  • 相關費用之編列、收付、及處理。
  • 支擾各主辦部門完成相關費用之規劃及實施。

第二十八條 總務組副組長之職責為下:

  • 協助組長負責本會經費之管理,支配等事宜。
  • 協助組長負責計帳及帳目之處理。

第二十九條 美宣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,組長職責 如下:

  • 綜理本會活動之美術規劃
  • 美工製作及美工宣傳等事宜。
  • 負責本會活動之美宣宣傳計劃及推動。

第三十條 美宣組副組長其之職責為協助設計美宣組組長完成各項美宣宣傳活 動。

第三十一條 美宣組組員之職責如下:

  • 協助組長及副組長執行本會各項美宣活動事宜。
  • 組長及副組長臨時交代事項。
  • 策劃、定期更新本會之網頁。
  • 活動照片之攝影、沖洗。
  • 製作實習證書。

第三十二條 公關組設組長一人,副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名,組長之則為下:  

  • 綜理本會對內、對外之公共關係等事宜。
  • 負責社團內、外各種聯誼活動之策劃與推動。
  • 負責各項活動申請事宜。
  • 負責本會活動師長,來賓之邀請及接待事務。
  • 負責每次活動前的所有會員連絡通知。
  • 各項專題演講之籌備工作以及證書發放工作。

第三十三條 公關組副組長其之職責為協助公關組組長完成各項上述各點。

第三十四條 公關組組員之職責如下:

  • 協助組長及副組長執行本會各項美宣活動事宜。
  • 組長及副組長臨時交代事項 

第四章   附則

 第四十條 本章程如有修訂,須由1/2以上會員出席之社員大會,經出席人員2/3以上通過。

 第四十一條 本章程未盡事宜,依本校有關辦法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