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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大學運動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
真理大學運動知識學院運動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
 

99年3月18日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95年11月27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  • 本辦法依據本系系務會議組織章則第二條設置「運動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
  • 本會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五至九人組成之,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委員任期一年,年滿得連任。

  •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由系主任或全體教師二分之一以上聯署召開臨時會議。

  • 本會職掌如下:

  • 審議本系教師之聘任、升等、改聘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、延長服務年限等事項。

  • 審訂本系教師教學及服務成績。

  • 審議本系教師重大獎懲事項。

  •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。

  • 本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。教師之聘任、升等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或其他重大事項,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議決,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  • 本會開會時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,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說明;遇有關委員本人、配偶及三等親屬提會審議事項應行迴避。

  •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之。

  •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,陳院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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