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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辦法

真理大學運動知識學院運動管理學系學生實習辦法
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(94.12.06)
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(96.06.16)
九十五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(96.07.05)
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(96.11.22)
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(97.10.27)
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(98.11.17)
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(100.06.11)
一、     實習宗旨
            為了使運動管理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學生所學之理論與實務工作相互配合,特訂定學生實習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二、     實習範圍
1、本系舉辦或承辦之各項運動賽會及相關活動(含專題講座或研討會)。
2、本系(含系學會、運動志工服務隊)提供之各項實習機會。
3、經本系核可之校外運動產業機構舉辦之各項運動賽會、講習。
4、擔任本系系學會及本系核可之校內運動相關實習工作。
三、      實習期間及類別
實習期間為大學一年級起至大學四年級第二學期(至三月三十一日止),分為學期中校外實習、暑/寒假實習、校內活動實習、運動志工隊服務實習。
四、      職責
       1、本學系之職責
(1)   選擇適當之實習機構,安排實習機會。
(2)   協助學生了解自己興趣,選擇適合之實習工作。
(3)   協助學生認識工作性質、環境及實習職務。
(4)   負責學生實習之申請、協調和認可,並接洽相關之實習單位。
(5)   協助學生依據實習單位的要求,撰寫實習申請書並協調本系、實習單位與學生之共同需求。
(6)   系學會受本學系委託代為管理製作全系同學之各種實習紀錄,建立電腦資料檔,提供實習負責審核教師之用。
       2、實習單位之職責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允諾本學系之實習單位,需安排實習工作督導人員,其督導人員需負責:
(1)    實習單位需填寫「實習單位基本資料表」說明其所提供實習之工作性質與對實習生之要求。
(2)    與本學系協調有關實習相關事宜。
(3)    安排學生在實習期間之工作。
(4)    考核學生之實習成效,並於實習結束後繳交實習評量表。
(5)    在實習期間,實習單位應維護學生安全並提供保險。若學生於實習期間有任何問題,實習單位需立即與本系指導老師連絡。
       3、學生之職責
        (1)依規定參加由學系提供或核可之實習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(2)遵守實習單位之各項規定及督導。
        (3)參加各項實習座談會。
        (4)主動讓實習單位及指導老師了解實習狀況,及所遭遇之困難。
        (5)實習期間一切費用自理。
五、      實習規定及考核
        1、實習時數:
        (1)大一實習時數至少100小時,大二實習時數至少150小時,大三實習時數至少150小時,大四實習時數至少200小時,實習總時數共600小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時,學年度實習數超過當年級時數時,則不予承認。上述600小時內,校內實習至少150小時,運動志工服務實習亦至少150小時,但超過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部分不予承認。時數採累計制,未達600小時者不得畢業。
        (2)轉學生以轉入年級起計算時習時數(如:轉入年級為大二,實習總時數為500小時),依上述大二至大四之比例實習之。
        (3)在學期間通過運動相關證照考試或資格檢定者,可持證明文件經指導老師及系主任核定後,得以總上課時數抵免實習時數。
       2、非經實習單位或指導老師同意,不得要求延後報到日期、變更或實習內容或中途 任意退出實習或表現不符合實習單位的要求,違反本項規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定者,除實習時數不予計算外,至少倒扣實習之總時數10小時,及扣發該實習津貼50%,並於一 學年內禁止參加校外實習,以示懲處。
       3、實習期間請假者,應由實習單位同意後通知本系指導老師,經核可後方可請假,但須補足實習時數。若實習缺席時數超過該次實習總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時數之三分之一,則該次 實習時數將不予累計。
       4、實習結束後三週內必須填寫「實習評鑑表」交回系辦,並繳交實習成果報告書,其內容需包括實習單位簡介、工作日誌、心得建議及實習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證明書。實習結束後, 需由實習單位立即填寫「實習時數證明書」並自行妥善保存,於大學四年級第二 學期之三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指導教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師,逾期不予受理。
       5、實習表現優異並獲實習單位推薦者,由本系予以敘獎表揚。
       6、實習期間若實習單位提供實習津貼者,實習完畢需繳交實習津貼之15%作為本系 之回饋金。
六、     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由系務會議修訂補充之。
七、     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